原帖由 tomytomy 於 2009-6-1 18:31 發表 個人認為非必要唔好申請破產,可以試下債務重組, 因為破產之后真係有好多野唔方便,例如 bank account,出國...等 就算妳申請破產,我覺得以下幾項唔以列入申請破產時嘅基本每月生活支出: 上網費 150 預留交稅 ...
原帖由 reborn 於 2009-6-3 11:07 發表 DRP 又得唔得呢? 同埋你話"李律師"係?
原帖由 avayaman 於 2009-6-3 11:35 發表 I think "李律師" means miss Wong (Introduced by r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