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產人獲得入息後,有權保留其中款項以應付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包括﹕
- 住所開支,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必須為合理並與該家庭的需要相稱)﹔
- 膳食開支﹔
- 衣服開支﹔
- 教育開支﹔
- 交通開支﹔
- 醫療開支﹔
- 入息稅開支﹔
-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
- 在家庭需要的範疇內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如有任何收入盈餘,可能要繳付予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E條,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收入付款令,規定破產人或破產人的僱主,把破產人收入的一部份繳付予受託人。破產人有權就有關申請向法院提出反對。如受託人不申請收入付款令而破產人因該決定而受屈,他/她可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註﹕ | "家庭”包括破產人的配偶及子女,並在某些情況下亦包括破產人的受供養父母及受供養兄弟姊妹及破產人任何其他的受供養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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