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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爬文見到呢樣--破產前兩年內優先還款予有聯繫人士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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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ygod
時間:
24-1-2016 20:00
標題:
爬文見到呢樣--破產前兩年內優先還款予有聯繫人士的做...
我都有還錢比親戚,當時是2013年3月,數額三十萬。當時,我還將銀行所有欠款全部還清!再無欠債。再並無任何欠債。現在的欠債,是大约由2015年開始賭博輸錢look咭欠下的!
1)我見條例51條有闗時間最後咁寫
(2) 凡任何債務人在(1)(a)、(b)或(c)款所述的時間,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或給予一項不公平的優惠(但如屬一項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該時間並非是少於第(1)(a)款所述的期間屆滿之前的2年的時間),
則除非該債務人有以下情況,否則就
第49
及
50條
而言,該時間並非有關時間─
(a) 在該時間無力償債;或
(b) 由於該項交易或優惠而變成無力償債,
但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就由一名債務人與其有聯繫人士(如只由於他是其僱員則除外)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任何交易而言,須推定本款的規定已獲符合。
(3) 就第(2)款而言,任何債務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無力償債─
(a) 該債務人的債項到期須償付時,他沒有能力償付;或
(b) 如將其或有的及預期的負債考慮在內,則其資產值少於其負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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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是否不屬於“給予一項不公平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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