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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破產期內離港讀書 [打印本頁]

作者: leehom    時間: 11-12-2015 07:18
標題: 破產期內離港讀書
本帖最後由 leehom 於 11-12-2015 07:27 編輯

破產期內去外國讀書,當然開支由家人支付,可以嗎?

睇返相關舊新聞,破產期內限制長時間離港,終院裁定違憲


終院一錘定音-二千海外破產者-解禁-

一名於○○年獲得本港永久居民身分的韓國籍人士Chang Hyun Chi,○六年十二月至○八年四月期間定居韓國。本港高等法院於○六年十二月底頒令他破產,惟他一直不在港而不知情,直至一二年五月回港入境時被捕。根據現行《破產條例》,若破產者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須親身回港兼知會破產受託人,其四年破產期才會開始計算。
  他其後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四年破產期已於一○年十二月底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高院前年五月拒絕其申請,他去年獲上訴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破產管理署署長去年十二月指出,判決會令約二千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自動解除破產令,取得暫緩執行判決,並上訴至終院,昨被判「終極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今次事件涉及《破產條例》30A條中的規定,指破產人士若在破產生效日期前離港,要待回港知會受託人後才開始計算其破產期,屬於違憲,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規定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牴觸。這是繼終院於○六年,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均要知會受託人的限制屬違憲後,再度裁定《破產條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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