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聯盟

標題: 去澳門 [打印本頁]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11:15
標題: 去澳門
想問去澳門幾日,要唔要申報?
因為23號先上左外判到交文件,咩都未傾。我29號要去澳門幾日,報左好似話比外判知我仲有錢去旅行。唔報又驚佢查到。
作者: flypig    時間: 27-6-2015 12:11
理論上要,除非外判一早聲明唔洗。實際上好多人唔報,但責任自負。衰左唔好鬧我
作者: Bencsc    時間: 27-6-2015 12:49
同佢講9成唔比,因為車船費太貴。
作者: flypig    時間: 27-6-2015 12:59
話有人照一定得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15:45
咩照?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15:46
其實佢地點check到?
作者: ken2542de    時間: 27-6-2015 15:50
scs79779 發表於 27-6-2015 15:45
咩照?

有人請你去,吾使比錢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17:07
因為剛剛交完文件,怕佢開始查我出入境記錄。唔報有d擔心,有無c兄有同樣情況?
作者: Alex2233    時間: 27-6-2015 17:17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7-6-2015 17:52 編輯

唔報都唔係犯法,正如真係比人周到搭的士,都無明文規定會點

你唔報,check到最多都係將你離港既日數不計算入四年破產期內

破產罪行果本野到list住既野,就真係唔好做啦,會坐牢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17:21
明白,放心晒。多謝c兄
作者: Alex2233    時間: 27-6-2015 17:40
其實經過左呢次事件之後,破產旅行應該梗加寬鬆



如下:

施德偉高級合夥人,Smyth & Co 與RPC聯營

破產人在破產期開始前潛逃(離開香港)的問題不是什麼新鮮事,但最近在Chang Hyun Chi v Official Receiver & Ors [2014] HKEC 2098一案中卻成為焦點。

在香港,首次破產的破產人自破產開始起計四年期屆滿後獲解除破產,但如破產受託人或破產人的債權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則可暫時終止計算這段破產期至最多四年:《破產條例》(下稱《條例》)第30A(2)(3)條。

解除破產期須受《條例》第30A(10)(a)及(b)條所規限。第30A(10)(b)(i)條規定,凡破產人離開香港而未有通知其受託人,則破產期(在其破產開始後)將被暫時終止計算。在Chan Wing Hing & Anor [2006] 3 HKLRD 687一案中,終審法院以大多數裁定第30A(10)(b)(i)條違反了《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2)條(「遷徙往來的自由」),因此是違憲的*。

如果破產人(所謂「潛逃的」破產人)在破產開始前已離開香港且尚未返回香港,則本意是暫時終止計算破產期的《條例》第30A(10)(a)條又應如何看待?上訴法庭應用終審法院在Chan Wing Hing一案中的裁決,在Chang Hyun Chi一案中同樣裁定第30A(10)(a)條是違憲的。

為此,該破產人的上訴獲判得直,而其破產獲解除(經過四年之後),但最終還要取決於破產管理署署長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結果。預計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會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例如,在上訴法庭提出的證據表明,約90%的破產人受第30A(10)(a)條規管,及未獲解除破產而潛逃。

鑒於同樣的論證似乎同樣適用於第30A(10)(a)條與第30A(10)(b)(i)條,Chang Hyun Chi案的終審上訴結果料會與Chan Wing Hing的相同。在Chan Wing Hing一案中,終審法院作出一點強調,就是「遷徙往來的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應給予寬鬆的解釋。

另應注意的是,這一切都不給予潛逃的破產人「解除」破產的自動權利。如果(根據《條例》第30A(4)條)有好的因由,破產受託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解除破產的期限延長多四年(就以前曾被判定破產的人而言則為三年),即破產期的最高期限為八年。

話雖如此,破產人越早解除破產,受託人就可以越早解除責任。因此,本案的結果對破產管理署而言可能是「喜憂參半」(因該署要處理本港大部分破產人的財產)。
作者: Alex2233    時間: 27-6-2015 17:41
終審法院以大多數裁定第30A(10)(b)(i)條違反了《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2)條(「遷徙往來的自由」),因此是違憲的*。
作者: Alex2233    時間: 27-6-2015 18:04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7-6-2015 18:05 編輯

其實好簡單,去之前幾日同佢講聲,純粹通知成份,佢冇權唔比你離境,你不是犯法,唔洗扣押護照

至於洗費果到,係獨立既另一個問題

即係你戇居居自已用eps在旅行社交錢,咁就比人捉到正,證明係自費

但自費同出境權利係無衝突,概念係咁,一樣有權離境,
只係費用果到會同你追討番,以及最多加長你破產期(但沒有犯法,因為層次唔同,不算得上破產罪行,只能用違規形容)

不過唔係豬到冇人有既話,都識得搵朋友'幫手'出機票出船飛,之後叫朋友比埋張碌卡記錄你,佢聲都冇得出

作者: scs79779    時間: 27-6-2015 21:18
謝謝詳述
作者: .時光倒流    時間: 27-6-2015 22:50
我跟呢個主任好好,乜都唔理我
作者: qqdonhk    時間: 22-7-2015 17:14
朋友用現金買就得

作者: gary76    時間: 22-7-2015 17:55
朋友請就可以
作者: raymond0541    時間: 26-7-2015 09:52
想問下,破產期間,朋友請去澳門,在網上購船票及酒店,但要用我名去攞船票及取酒店,這樣有否觸犯破產條例?
作者: flypig    時間: 26-7-2015 10:06
raymond0541 發表於 26-7-2015 09:52
想問下,破產期間,朋友請去澳門,在網上購船票及酒店,但要用我名去攞船票及取酒店,這樣有否觸犯破產條例 ...

唔算。問到就話朋友俾錢,叫我去買。
呢d野靠把口姐。萬一真係查到,你朋友講法一樣就合法。講法唔同就犯法
作者: alalfred913    時間: 26-7-2015 13:05
flypig 發表於 26-7-2015 10:06
唔算。問到就話朋友俾錢,叫我去買。
呢d野靠把口姐。萬一真係查到,你朋友講法一樣就合法。講法唔同就犯 ...

最緊要係去之前已經要同朋友夾口供
單聲先
唔係自己老吹
到查問到時先諗同番朋友夾講法

呢d野其實好死
好難會捉到正
但小心使得萬年船





歡迎光臨 破產聯盟 (http://hkiva.org/)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