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聯盟

標題: 你老強的累進權益,有無俾破署充公??? [打印本頁]

作者: flypig    時間: 6-1-2015 11:28
標題: 你老強的累進權益,有無俾破署充公???
有版友收到破署的信,提及債權人可要求要提取債務人的老強 累進權益.
何謂累進權益???
指 利息,投資項目獲利等等....
作者: flypig    時間: 6-1-2015 11:29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3/02/P201103020188.htm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6條訂明,註冊強積金計劃中,計劃成員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違反規定的安排,均屬無效。

  條例草案修訂該條例的第16條,以更清晰闡明若有計劃成員宣告破產,他在註冊強積金計劃中,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權利或應得權利,將不會被債權人取去。換言之,即使該計劃成員宣告破產,他仍可保留在註冊強積金計劃內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作退休生活之用。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作者: flypig    時間: 6-1-2015 11:31
flypig 發表於 6-1-2015 11:29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3/02/P201103020188.htm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 ...

咁2011年 二讀,應該生效喇.
SHIT!! 上網查一下,一直見唔到動議3讀....
而老強個WEB,只提到 制訂,無講到 通過...
http://www.mpfa.org.hk/tch/mpf_system/milestones/index.jsp

即係 二讀應該過,三讀無了期.應該未生效
作者: flypig    時間: 6-1-2015 11:39
至於老強的累進權益會唔會俾債權人拎走呢??
我睇法係唔會.
首先,原條文有灰色地帶.宜家修訂只係話要 清楚D....
可見債權人要拎,你反對,隨時法庭見.
其次, 呢單野都進行緊,呢個時候拎走D 累進權益,係非常敏感,而且對方法庭見就無意思.

如果有巴打絲打俾人拎走過,請通知一聲.起碼幫大家搞清楚件事.
作者: admin    時間: 6-1-2015 11:59
http://www.hkflu.org.hk/labrights/mpf.php


2. 由強制性供款產生而在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不能在抵付債項裁決時提取,亦不得以計劃成員或其名義作為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轉移、轉讓或讓與。換言之,僱員不會因破產而失去在強積金計劃內的權益。




http://www.mpfa.org.hk/tch/legislation_regulations/legulations_ordinance/circulars/mpf/files/Circular_Letter_to_MPF_trustees_re_ORO_form_06072006_c.pdf


一般原則
( a )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如 仍 然 存 放 於 計 劃 成 員 的 強 積
金帳戶內,則不 會 歸 屬破產案 的 受託人(《強積金條例》第 16
條)。
( b ) 若 破 產 計 劃 成 員 在 解 除 破 產 後 獲 支 付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權益 , 則 破產案 的 受託人 無 權 申 索 該 等權益 。
( c ) 若 破 產 計 劃 成 員 在 未 解 除 破 產 前 可 獲 支 付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則 破 產 案 的 受託人 可 申索該筆款項,因 該 筆 款 項 屬
破產人的財產。
( d ) 《強積金條例》第 16 條並不適用於自願性供款或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強積金條例》管 轄 的 其 他 計 劃(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自願性供款以及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的 處 理 方 式,將 視
乎 有 關 計 劃 條 款 , 包 括 沒 收 條 款( 如 有 )、 僱 傭 條 款 以 及 個別個
案 的 其 他 相關情況 而 定 。






作者: admin    時間: 6-1-2015 12:00
好清楚,已經有明確的定義!
作者: flypig    時間: 6-1-2015 12:19
admin 發表於 6-1-2015 12:00
好清楚,已經有明確的定義!

You are right.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485/s16.html
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6條 累算權益的保障

(過去版本於20001201).
(過去版本於20110513).
(過去版本於20120727).
(1)        註冊計劃中關於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計劃成員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而任何看來是以上所述的處置,如違反上述規定,均屬無效。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修訂;由2012年第26號第63條修訂)
(1A)        為免生疑問,如任何計劃成員被判定破產,為施行《破產條例》(第6章),該成員在註冊計劃中的任何累算權益的權益或權利,須從該成員的財產中摒除。 (由2011年第7號第4條增補)
(2)        第(1)及(1A)款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由2011年第7號第4條修訂)
作者: admin    時間: 6-1-2015 12:24
唔係一定3毒,因為爭議不大的草案,係唔會再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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